(2024年4月11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所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及我院导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法学研究生实行一级招生、二级培养模式,法律硕士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类型。研究生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提供的指导教师名单内进行选择。
第二条 根据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导师每级所指导的学术型研究生数量一般不超过1名,新增导师指导学生数每级不超过1名。
第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每级所指导的研究生数量,教授一般不超过3名,副教授一般不超过2名,新增导师指导学生数2年内每级原则上不超过1名,外聘导师指导学生数最多1名。
第四条 年度(分配年上年9月1日至分配年8月31日)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分配研究生时,可在基数之上增加1名指标。
1、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项目立项1项,或者获得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1)1次的;
2、以安徽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在校定法学B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排名第1)以上的;
3、指导的学生以安徽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在校定C类期刊发表论文的(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如两个作者均为学生,则统计排名第1的指导教师);
4、指导的学生考取博士研究生的;
5、指导的学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
在上述5种情形中若出现多种增加研究生指标情形的,累计增加不超过2名指标。
在满足分配名额所需的横向课题金额要求前提下,当年横向课题年度累计到账金额每增加5万元,可多分配1名指标,最多不超过3名指标。
第五条 年度(分配年上年9月1日至分配年8月3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分配研究生时,学院可在分配基数之内减少分配指标:
1、外审1人未通过的;
2、有1人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复制比超过40%的;
3、有两名以上研究生在基准学制内未能取得学位的;
4、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均未被研究生选中的;
5、有两名以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查重复制比为25%—40%之间的;
6、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
第六条 年度(分配年上年9月1日至分配年8月3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分配研究生:
1、经核实指导毕业论文严重不负责任的;
2、经核实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
3、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条 指导教师在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作出贡献者,除了增加招生指标外,经本人申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直接向学校推荐为年度考核优秀。如果指导教师同时出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者,则不应推荐为优秀。
第八条 研究生通过双选见面会并登陆研究生处网站和学院网站了解导师个人信息,填写《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表》,每人可以选报两名导师。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汇总研究生填报的志愿。被学生第一志愿选择的导师确定是否同意接收研究生提交的申请。第一志愿双选后,进行第二志愿双选。
第十条 两个志愿都未被选中的研究生,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并征求导师和研究生意见后进行适当调配。
第十一条 双选选择表一式两份,根据师生“双向选择”情况,导师在双向选择表“导师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研究生留底一份,另一份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