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518

第一条为促进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学校与国外高校间联合培养研究生、自主联系申请出国留学研究生等三种情况,资助全日制在校优秀研究生赴国(境)外完成一年及以上学业,并获得对方高校研究生学位。

第三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公派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四条校际交流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是指学校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校际合作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出到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第五条自主联系申请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自联生),是指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并取得入学资格,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六条申请流程

1.公派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公派生在出国前必须办理出国申请手续,填写《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交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2.联培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国际交流中心报名,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名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中心。联合培养申请获国外高校批准后,学校组织专家根据资助原则,确定资助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在网上公示一周。

3.自联生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中心。研究生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国外院校的入学资格证明文件(中英文),外语水平证明材料,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成绩证明。

第七条选拔原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选拔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导师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

第八条资助标准

公派生、联培生和自联生的资助标准均分为三个等级。

公派生在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学校额外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一、二、三等的资助标准分别为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政府资助金额的50%30%10%

联培生的一、二、三等级的资助标准分别为12-16万元,8-12万元,4-8万元;

自联生一、二、三等的资助标准分别为10-15万元、5-10万元、0-5万元。

第九条 资助标准等级的确定依据

1)申请人的在校学习成绩;

2)申请人的英语水平(雅思或托福成绩);

3)申请国(境)外高校权威机构的学校和学科排名;

4)申请国(境)外学科专业是否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与我校的重点学科、特色方向相吻合的程度。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在取得资助款项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学校对所给予的资助全部追回。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批准的出国(境)留学期间内,需要缴纳学费,享受国家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不再享受校内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外留学时间视作研究生在学时间。在外学习期间,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国内导师及培养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校内导师和培养单位要保持与在外研究生的联系,加强学术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根据我校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结合申请学校的培养方案,制定学习计划。研究生的国外学习计划需经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回国后,其国外学习成绩的认定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交流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计入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学习期限,一般不得延长或缩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外学习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长或缩短手续,填写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或缩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须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等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回国后,应在30天内填写《安徽财经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并到国际交流中心和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5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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