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业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炼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未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向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门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不低于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相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书名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采取每页重新编号方式;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后接冒号),著作名(用书名号,后接逗号),出版者、出版时间及版次(后接逗号),页码(后接句号);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作者(后接冒号),文章名(用书名号,后接逗号),出版物名称(用书名号)期号(后接逗号),页码(后接句号);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且用顿号隔开;
4.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 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第x页。”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作者:《文章名》,网址或数据库名,访问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作者、论文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
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完成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密级;
2.扉页:“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采用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打印。声明与说明内容用小四号宋体打印,结尾处留有本人和导师签名字样和横线。
3.摘要与关键词: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关键词3-5个,并对应翻译为英文。编排格式: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部分:空一行,采用三号黑体、加粗、居中打印“摘要”二字;下空一行,采用四号宋体、左右对齐打印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空两格,标点符号占一格;论文摘要内容后下空两行采用四号黑体、加粗打印“关键词:”(靠左,前面不空格),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不打标点符号。
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部分:全部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空一行,采用三号字、加粗、居中打印“ABSTRACT”,再下空两行采用四号字打印英文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摘要内容后下空两行采用四号字、加粗打印“KEYWORDS:”(靠左,前面不空格),其后关键词的每个字母均小写,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不打标点符号。
4.目录:“目录”两字采用三号黑体、加粗、居中打印;下空一行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目录内容。
5.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不分章节。“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每个一级标题均应另起新页);“(一)”级标题采用楷体小三、加粗(靠左排列,前空两个汉字);“1.”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靠左排列,前空两个汉字);正文为宋体小四,每段开头空两个汉字。一律1.5倍行距。
插图、表格和公式等:图、表、公式应连续编排序号,图的题名和序号置于图下方,表的题名和序号置于表上方,题名采用小四号黑体、加粗,表格内容文字采用五号宋体。表格下方应采用五号字体注明“资料来源:”。
(三)论文的尾部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著作、论文、外文、法规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分别按拼音、笔画或出版(发行)时间先后顺序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在方括号内连续编号,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著作、论文等文献格式同脚注(但不需要页码),法规一律用书名号。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附录依次采用“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编号,采用三号黑体、加粗、居左打印“附录A”,下一行采用小三号黑体、加粗,居左打印附录的标题,下空一行采用四号宋体打印附录正文。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采用三号宋体、加黑、居中打印“致谢”两字,下空一行,采用四号宋体打印致谢内容。
4.后记(如果必要)。
(四)其它
论文一律用A4规格复印纸打印,打印区面积为160×240mm,左边空30mm,右边空20mm,上面空20mm,下面空30mm。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页码编排:摘要至目录采取罗马字符;自正文开始到学位论文最后一页,采用阿拉伯数字编排,数字用五号宋体,置于页面底端外侧。(内容摘要页码编排同论文正本)
页眉、脚注:除了封面、封二外,其他页面均打印页眉,页眉采用五号宋体打印。摘要部分页眉为“摘要”;目录部分页眉为“目录”;正文部分:页眉的奇数页页眉为“页面所在内容的一级标题名”,偶数页页眉为“论文题目”;致谢部分页眉为“致谢”。脚注是对本页内容中引用和参考部分的说明。注释应采用①、②、③…等标号(上标格式)表示(如属对文中某特定内容进行说明,标号应在相应内容最后一字的右上角;如属对所引内容进行注释,则标号应在所引部分末尾或其标点符号外),数字顺序按页设置(也即每页重新编号);采用五号宋体打印脚注内容,脚注内容行距为单倍行距。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内容,研究生在编写和排版学位论文时,以论文美观为原则排版打印装订。
本规定是参考安徽财经大学有关规定确定,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含全日制和在职)要求,所有内容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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