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3月4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入学考试、安徽财经大学法硕中心复试,由我校录取的J.M研究生必须持《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 )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未经事先书面申请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J.M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在读时间
第四条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
第五条 J.M研究生应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培养环节等要求,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 J.M研究生应当参加J.M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J.M研究生考试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J.M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J.M研究生考勤管理,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J.M研究生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按规定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缓考手续。J.M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J.M研究生要按照要求参加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讲座、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J.M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须提交休学申请与相关情况证明,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准予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在学期间累计不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满,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两年仍不能复学,作为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J.M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按本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二)本人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者。
第十五条 J.M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
(一)J.M核心课程考试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
(二)有一门核心课程重考仍不及格。
第十六条 J.M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二)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J.M研究生者;
(三)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J.M研究生,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发给相应的已学习课程证明。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经全国统一招生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J.M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法律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J.M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但没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J.M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肄业并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J.M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学习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一)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二) 在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三) 在学期间剽窃和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 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该条例的起草、审议、修改与解释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