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管理,有效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学期集中授课时,研究生应按时报到。因故未能报到或不能在校学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勤论处。
第二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三条 实行上下课指纹录入考勤制度,每半天记为一次听课单元(如上午7:30签到,中午12:00签退),超过上课时间30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签退者视为早退。
因指纹机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签到时,应及时告知班主任并采取纸质签到;拓展训练、讲座及移动课堂等非正常教学考勤采用纸质签到形式。
指纹考勤作为学员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迟到、早退者给予相应扣分;指纹考勤记录作为是否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保证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应由校医院或县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请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四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四天以上六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在职法硕工作的副院长共同审批,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
学期的病事假如达到第五条规定,则适用该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可休学一学期或一年,课程补修。
第五条 针对研究生出勤情况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学期内缺课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不退学费;
一学期内缺课达到四分之一以上不足二分之一者,所有课程重修,并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
一学期内某一门课程缺课三次以上,则该门课重修。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