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年12月23日上午8:30分——12:30分
地点:蚌埠市昌隆商务酒店
会议嘉宾:
校内嘉宾:周加来(副校长)、陈阿兴(教务处处长)、刘银国(研究生处处长)、夏万军(教务处副处长)、鲁妙新(法学院党委书记)、石旭斋(法学院副院长)、张金梅(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校外嘉宾:刘军波(蚌埠市司法局局长)、赵超(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军(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康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武钦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关礼林(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正传(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晏宝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院长)、成永(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家泉(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校外实践导师聘任仪式由陈阿兴处长主持,刘银国处长宣读校外实践导师名单,周加来副校长给各位校外实践导师颁发聘书。
周加来副校长讲话:
对聘任的18位校外实践导师表示祝贺。我校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大多来自于司法实践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这些实践导师都有着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位实践导师的参与是将对我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极大帮助,感谢各位实践导师的大力支持!
我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既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回应,同时也是我校法律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目前我校法学院教师在经济法、国际法领域在国内与省内都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影响。校外实践导师加入我们的教学团队,一方面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交予我校法学院的教师研究、探讨,另一方面,校外实践导师也能对我校研究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有效指导,二者相得益彰。
希望各位校外实践导师能对我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为我校法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作出贡献。
石旭斋副院长:
首先,对我院的历史发展与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从1993年建系(院)开始,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具有法学一级硕士学位点和法律硕士授予权的单位,已经形成了专业形式和专业点多样化的格局,而且科学研究近几年来也已经取得了相对丰富的成就。
其次,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背景进行介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首先由中央政法委与教育部联合提出,教育部在随后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积极倡导。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从国家人才培养工程来看将是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构。对此,全国法学院校都极为重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到了需要认真考虑何去何从的问题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应用型、复合型模式(100个左右),一种是涉外型模式(20个左右),另一种是西部法律人才模式(20个左右)。全国650多所法学院校中,能拿到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则意味着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从而也将营造一种强大的社会引导氛围。
我校法学院去年获得了《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同时,今年我校喜获《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级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但离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项目”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再次,对我校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问题与困惑进行简单介绍。我校是以经济、管理专业为主的地方财经类大学,我校的法学教育应紧紧依托经济、管理专业来发展复合教学,这方面我们有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资源优势。基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两方面的考虑,我们也开始强调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开始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建。通过这种共建,将为我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寻求一个真正发挥作用的实践基地,将为教师提供一个联系校外司法实践资源的平台,同时也将为校外专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平台。
借我校建设“卓越法律人才”目标的机会,争取我院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从形式到内容上都有一个实质的突破。当前,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专业与经济、管理类专业如何复合,在知识结构、课程体系等方面如何复合;第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何开展,实践教学模式如何实施,如何加强等?愿聆听各位校外专家的高见!
刘军波局长:
感谢能有机会再次进入象牙塔。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所了解到的信息来看,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所培养的毕业生与其他名校的毕业生相比,在动手能力上相对较弱,具体在答辩状、法律文书等文案的撰写能力上较弱,其他名校很早已经在这方面开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起步较早。
我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如果理论不能联系实际,则在毕业之后在工作单位将需要一个长时间的适应过程。从自己之前长期在公证处工作的经验来看,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需要实践来检验,司法实践则需要法学理论作指导。
作一个承诺和表态,将以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的态度来完成我校法学院实践导师的任务。
朱军副院长: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需求,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是随时代的发展而在变化的。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我们在教学体系上都应有一些不同的方式。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人才培养确实还存在一些亟待提高的空间。我们的法学毕业生绝大部分还是要走向社会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存在一个如何适应社会、如何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
本科生由于教学方式的问题,很难对其实践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但在研究生阶段,时间和精力是允许对其实践能力培养有一定要求的。研究生阶段确实需要有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必要。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仅停留于表面上,实际深入实践的经验较少。这种虚有的社会实践只能解决表层问题,不能起到实质的实践训练的效果。我校研究生应该拿出相当的时间来解决社会实践的认识与深入的程度问题。
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的视角存在差异。司法实践解决的公平正义实际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法律本身也只是追求一种相对公平,而非绝对公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问题需要专家学者的研究和探讨。实际上,专家学者的观点在公众心中的说服力和认可度大大高于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在我市司法实践领域应较多的看到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的理论观点,应在市民喜欢的媒体上看到法学院教师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和建议。这对提高安财法学院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理论研究服务社会实践的目标都将起到较大的作用;
2.现实中,立法、修法与司法实践的相互影响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当前,由于理论研讨、调研训练不足,使得司法机关与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缺乏相应的平台,同时也缺乏相同的语境,最终使得我们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未能及时在立法、修法中反映出来,导致所立之法、所修之法存在与社会实际冲突、脱节的现象发生。这正是高等学校专家学者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的有益契机。
武钦殿专委:
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应适应我国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位标准目前仍不清楚,比较模糊。卓越法律人才是以就业率(就业层次)为标准,还是以学生研究能力、实务能力抑或综合能力为标准不得而知。
从目前司法机关对人才运用的实际需求来看,司法机关目前需要“学识高、心理素质好、品质好”的学生。同时,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应能尽快适应社会的需求,要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这种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就需要学生知识背景的复合。学生有了相对复合的知识背景,其社会适应能力自然会比知识背景单一的学生更强一些。学生知识的复合不仅可以在课程体系方面表现出来,同时也可以由教师在教学内容中比较巧妙物体现出来。
几点建议:
1.教师问题。我们的教师自己是否是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老师?教师自己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也很难保证其所培养的学生能达到这样的层次。因此,我们的教师自己应加强知识的复合,同时,教师应该沉下心来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比较深入的社会实践。
2.教材问题。我们的教材是否满足应用型、复合型的标准?现在的教材事实上差别都不大,千篇一律。相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学里所使用的教材很多都是教师自己编写的,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的需要来编写教材。
3.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问题。教学内容上应以法律为主,但教师在上课的同时可以根据当前的法律教学内容穿插适当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做到学生知识的复合。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应改为事例教学法。当前,我们的书本上的案例都是经过学者精心设计的,很多案例与实践是脱节的,相反,我们生活中的普通的事例则具有真实性和鲜活性,事例教学法才能相对增强学生的应用型能力。在教学方法方面,财大法学院的作法都很不错,但重要的是贵在坚持,只要将当前的教学方法落到实处,相信会产生很好的效果的。
赵超副院长:
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人才培养需要丰富的理论,同时也需要深入的社会实践。自己30年法律实务工作的感受来看,从“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至今,经过近15年的历程,我国离法治的目标其实还很远,自己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感到很失望。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人治与法治的混合阶段”。
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应着眼以上的社会大背景,应将这种社会大背景根植于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之中,这样我们所培养的人才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其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大力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应增加法律实务的教学内容。最后,我们的法律人才培养要关注社会需求,从自己在法院系统的经验来看,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精通的更少,因此知识产权法的人才培养财大法学院可以更多的关注。
康燕副检察长:
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卓越”二字没有固定的概念。从司法机关的视角来看,我们需要能尽快适应工作环境的法律人才。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具体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学理论渊博、实务能力强、品格高尚、性格开朗。
当前,大学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一般都缺乏对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具体表现为:第一,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第二,办案能力与研究能力脱节;第三,协调能力欠缺(主要指80年代后的学生);第四,“界线”界定能力很强(社会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表现);第五,自我中心主义表现明显;第六,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针对以上法律人才培养的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为人”教育的重要性,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如何“为人处事”。这方面的培养很重要,特别是在持国家利器的司法部门,这是对学生思想道德上的要求。
2.学生的知识复合固然非常重要,但真正通过课程体系就能将学生的知识结构复合得较好的案例其实很少。知识的复合需要学生的内生动力,只有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或让其感受到知识复合的重要性后,学生会自发的寻求知识的复合的,因此,知识的复合最主要的还是要培养学生寻求知识复合的主动性或积极性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培养需要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应有创新性思维。
前段时间在合肥中院旁听庭审,庭审之后,法官继续留下来和我们旁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讨论这个案件为什么这样判,这样判的社会影响是什么等等。这样的社会实践教学方式我们财大法学院可以和司法机关协商后引入,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