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法官检察官大讲堂简报.docx
法官检察官大讲堂
第十七期简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目录
如何做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法律实践浅悟3
一、法理与情理的衡平3
(一)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3
(二)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4
(三)法官应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5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6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7
(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8
(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
(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9
三、社区矫正工作10
(一)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难题11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一些建议12
新闻稿13
如何做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法律实践浅悟
淮北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光辉
今天,来到安财法学院法官检察官大讲堂,我希望和大家分享一些我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感悟。虽然我没有做过法官,也没有做过检察官,我是现在公安系统工作,然后进入仲裁委工作,再到现在在司法局工作,但是在我办案中所积累的一些案例和感悟,相信对大家也会有所帮助。
一、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一)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连一个法官都保护不了,还何谈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个法律上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尽管这个判决可能会牺牲部分秉着“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信念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这是一个社会追求进步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也体现出一个法官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这是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希望。
(二)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
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却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法律的运作需要社会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纠纷。因此,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不仅是居中裁判者.而是还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还是社会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对社会负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的判决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案,社会纠纷没有彻底解决。对于纠纷的解决来说.法官的一纸判决不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法官在最大限度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的成本。这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但并不是要求法官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去息事宁人。也不是否认司法独立。而是要求法官一方面要通过审判引导社会理性前进,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决具有社会荜础。公众的赞同为司法裁决设置了一个外部的边界;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司法观念绝不能够与公众的观念离得太远。换话说,法官司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司法本身,而是在于解决纠纷.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作为法官,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法官应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
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谚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撑。也就是说。法理来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体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合法理又合情理的事占据了绝大部分,一般来说,法官依照法理作出的裁判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理是吻合的。另一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法理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因此,法理有时超越情理,与情理相悖离,法不容情,法理与情理冲突在所难免。为了平衡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维护多数的民事利益、社会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立法者有时不得不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出不合情理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现实生活中,一旦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人们依照情理推定的公平正义相去较远甚至相悖时,在人们心中便会产生一种断案不公之虞。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中。如何冲出重围,走出法律的尴尬,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干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法官应该像医生下药一样,给当事人开出最好的药方。法官在寻求法理与情理冲突之间的平衡点,应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重要作用,就如法官宋鱼水所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坏的调解也好于最好的判决。”判决与调解相比,判决的工作模式相对简单,法官只要做到秉公办案,断而有据即可。而调解需要法官倾注更多的工作热情和社会责任.利用劝解、说服、教育的有效手段,根据案情找到和解的焦点,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恩怨,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调解作为一项东方经验,在现代社会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为各国司法实践所借鉴.并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把“讲法”与“讲理”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而且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根本解决.有利于维护纠纷主体间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减少诉讼成本和诉累。因此,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优秀品质。2007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在审判实践中确立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可以断言,调解作为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符合我国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而且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我们法律人一定要对此有信仰,只有我们有信心,这件事情才能完成。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三、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
(一)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难题
罪犯的监狱化与再社会化的矛盾。现代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社会化进程未全面完成,而传统的监禁矫正,将罪犯投入监狱,使其隔离于社会之外,大大削弱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反而使得罪犯的社会化速度远远滞后于正常社会成员。不仅如此,将犯罪人囚禁于监狱中,还会使犯罪人无形中学到犯罪技术和技能,传播监狱亚文化,从而形成交叉感染。例如,有些初犯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人身危险性反而有增无减。
以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为例,矫正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矫正罪犯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知识、矫正技术和矫正能力,但是,国家刑事执行的专门矫正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实施社区矫正,可以依托和借助社区的各种矫正资源和服务力量,有效应对犯罪,这既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根本区别,也是社区矫正较之监狱矫正的最大优势。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不仅可以减少监狱的人力和财力负担,而且可以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人,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缓解监狱矫正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去矫正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一些建议
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挥提供更大的空间,将促使非监禁刑罚执行考察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管制、缓刑、假释的作用,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中切实得到体现。
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现状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从零做起、另起炉灶。另外,对于缓刑犯、假释犯而言,社区矫正面临着与监禁矫正链接的问题,两大矫正系统的统一有利于对服刑人员不间断的可持续的教育改造,能取得较好的矫正效益,体现系统的整体功效。
希望同学在毕业之后,或者课余时间,也可以参与到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我们这项工作急需你们这样的人才。
今天,结合了我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大家分享了一些我的感悟,希望同学们在校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多多参与法律实践,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不断提高,努力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新闻稿
淮北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光辉做客法官检察官大讲堂
2016年5月26日晚7点半,淮北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挂职副院长李光辉应邀在安徽财经大学(龙湖校区)博雅楼会议室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如何做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法律实践浅悟》的专题讲座。
李副局长首先阐释了本次讲座的初衷,李副局长希望结合自己的工作履历和经验,与同学们分享他对于法律学习和实践的一些感悟。接着,李副局长列举了其经手的四个案例,通过每个案例的具体细节和解决方案,提出自己的思考和体会,其中既包含着法理与情理的利益权衡问题,也包含着对社区矫正等具体制度的建议。然后,李副局长提醒同学们要对中国法治建设有信心,只有法律人坚信并践行,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发展完善。最后,李副局长号召同学们不仅要在校学好法律知识,而且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努力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讲座现场气氛热烈,李副局长的讲解生动有趣,同学们听得也饶有兴趣。讲解环节结束后,现场同学积极踊跃地提问,李副局长针对大家的提问,耐心地进行了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