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大讲堂第13期简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处理

滁州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司金虎



    今天我和大家谈一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处理的相关问题,不知道大家之前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了解多少,我觉得还是从最基础的讲起,先让大家对相关概念有一个总体的把握,然后我们再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谈谈这里面一些比较复杂的东西。

法律人需要理论和实务,理论用来指导实践,实务中可以总结理论,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观察各种纠纷,并能够准确认定事实、寻找法律,公正地裁判案件,既要追求公平,又要讲究效率,这是我们的价值追求。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交通事故在我们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加大比重,这些年随着私家车占有量的不断攀升,学驾照的人也越来越多,这样大的驾车基数,就导致了交通事故案例的增多。小的事故比如剐蹭,大的事故可能就有人员伤亡,每时每刻交通事故可能都在发生。


(二)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

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式比较多的,这里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物权保护、侵权责任等等民法中最基础也是最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还是具有相当难度的。


(三)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较多,一般都有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一般涉及多方当事人,首先现在每个车都上了保险,买人身保险的人也很多,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了多方关系,这也就增加了处理这类案件的难度。


(四)损失计算较为繁琐

交通案件的损失计算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里面不仅有各种各样的公式,冷峻的公式下面还有更多的是道德和人情。我们法律人不仅要追求公正,也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者,我想这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情怀。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关系

刚才我们说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下面我们就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谈谈这些法律关系。

案例一:唐×购买一辆货车挂靠在市汽运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营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唐×雇佣李×为该车的驾驶员。某日,李×驾驶该货车与王×驾驶的市汽运公司小型客车发生撞碰,事故造成王×当场死亡。

案例二:王×系市汽运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是在执行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王×早年丧偶,未留有子女,后收养一女儿,未办理收养手续,王×母亲尚健在,父亲已去世。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

这两个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挂靠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或收养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想要处理这类案件,对于这些法律关系能够熟练掌握,是必备的条件。当然,在处理其他案件时,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如:借用法律关系、帮工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等等。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交通事故第三者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和法条,才可能有更直观的把握。

(一)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的风险事故

1、交强险: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1、《交强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风险事故具有一致性,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另外,使用中即道路上存在违章或者道路以外通行或实现其他应有功能。


(三)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交强险只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只有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里的依据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另外,《省高院交通事故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也是本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且,商业三者险中的车上人员与交强险中车上人员具有一致性,对于商业三者险中的被保险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我们的分析角度是商业三者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四、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交通事故中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现实处理案件中,如无相反证据或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一般应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以下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里有一个例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侵权责任。所以不能适用上述事故责任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违章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前的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提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导致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进而导致所做违章行为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驾驶员存在的过错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

无事故认定书,并且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各方当事人过错的,一般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要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及《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损失的认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一)医疗费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存在以下4个问题:非医保用药费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不赔;受害人外购药品费用是否应予支持;受害人在治疗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过程中,还有治疗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用药费用,对此费用是否应予支持;义齿费用是医疗费,还是属于辅助器具费。

(二)误工费

误工期限的确定、误工费标准、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主张的误工费是否予以支持,这是关于误工费比较复杂的问题。


(三)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骨折内固定未取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是否予以采信。

2、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X(最高伤残残疾赔偿金指数10%(十级)或20%(九级)或30%.......100%(一级)+附加指数1%2%.......10%)。

3、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既有城镇居民受伤,又有农村居民受伤的,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标准如何认定

(四)贬值损失

贬值损失是事故车辆修复前后价格的差额。贬值损失赔不赔不是法律问题,而事实认定问题。对贬值损失评估意见进行审慎、合理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采信的,支持贬值损失赔偿;不采信的,不支持损失赔偿。


    今天,我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处理的相关问题就讲解到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多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也很欢迎同学们遇到不懂的,或者是需要探讨的,来找我交流,我们大家共同进步。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可以理论联系实践,实践丰富理论,不断增强自己法律素养,做一名出色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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