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大讲堂(4)-顾咏君- 民商事纠纷裁判理念和价值追求的差异

《法官检察官大讲堂(4)》致辞

 

副院长 张卫彬  2015年3月26日

 

    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顾咏君做客法官检察官大讲堂。在我的印象当中有许多法官、检察官做客法官检察官大讲堂,但女法官做客法官检察官大讲堂还是第一次。当法官是非常不容易的,我在书上偶然看到,以前英国的一位国王想当法官,但是被当时的大法官拒绝了,那位大法官说,法官要有人为的理性。所以,法官不是随便当的。法官要有慈父、慈母般的心,而且法官的工作会比较忙。顾副庭长09年至12年在我们安徽财经大学读的硕士,当时的导师是刘永伟院长,我本人也曾是刘院长的学生,所以我们可以说是师兄妹。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顾法官给大家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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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裁判理念和价值追求的差异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顾咏君

案例一

    李某在某家具商场购买餐桌一张,保质期为一年,一年半后,因餐桌甲醛严重超标,导致李某的妻子流产。李某和妻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还款,并赔偿其给李某妻子带来的经济、精神损失。

案例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丝绸,双方对丝绸的质量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有数量不对、色泽不符等质量问题,在甲公司可收货之日起三日内退货,一经裁减或染色,乙公司概不负责。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直接向外销售,后经消费者反映,才发现质量存在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民事纠纷的裁判理念:以维护人的生存、发展、尊严为基础,在对当事人保护上,不但重视保护形式上的平等,更加注重通过对弱者的倾斜,来保护实质上的平等。裁判的价值追求:保障人的生存安全和人格尊严。裁判解决的是“人”的问题。

    商事纠纷的裁定理念:以保护商事活动的平等竞争、意识自治为原则,注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而非交易结果的保护。裁判的价值追求:促进交易、增长财富。 裁判解决的是“钱”的问题。

案例三

    佳动力公司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有李某、王某、朱某三位股东,李某任总经理,2012年7月,按照公司章程,朱某召开董事会,三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均参加,会议形成:“鉴于总经理李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某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内容的决议,李某遂诉至法院,以决议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为由,请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决议依据的事实存在重大偏差,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该决议在程序、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解聘李某的原因真实与否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二审改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一二审裁决的差异在于:司法介入意思自治的边界的认识不同。二审法院: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不宜介入,对于公司意思自治以内事务,公权不应介入,因此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范围只限于合法性审查,只要其不违反强行法规定,不损及公共利益不否认其效力。

案例四

    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将其股份转让张某,双方在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张某一直未付款,张某以此股权抵押向许某借款,之后,李某以当时为规避法律与张某是虚假转让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第三人许某提出,股权转让关系成立,且股权变动已登记在张某名下,若返还将使其利益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变动经登记后具有一定范围的公示效力,其主张的虚假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遂判决驳回其诉请。

    该判决的裁判依据:诉争股权已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公示而作出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受到保护,公示者内部关系不得对抗第三人基于公示与其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该判决体现的商事裁判理念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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